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查看更多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查看更多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查看更多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开始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 特别提醒: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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