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天拓力行顾问咨询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拓力行顾问咨询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2)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XX分公司。
(3)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天拓力行顾问咨询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拓力行顾问咨询有限公司XXX技术开发分公司。
(4)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如:北京天拓力行顾问咨询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拓力行;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拓力行顾问咨询有限公司天行分公司,天行为分支机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