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Menu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抵充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1-06 人力社保局

各参保单位:

北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工伤费率调整政策。区社保中心在调整及确定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时,按照“费率就低”原则: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全市于2016年7月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以下简称“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一、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未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 准备期间存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不参与7月应收的工伤保险费抵扣,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补缴时,将补缴金额与已缴纳到位月份的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抵。

如:A单位2015年10-12月工伤保险费已缴费到位,2016年1-6月的工伤保险费欠缴,单位在办理补缴2016年1-6月工伤保险费时,社保经办机构将此期间的补缴金额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抵后进行收款。如果单位办理补缴时,只补缴2016年1-3月工伤保险费,则将补缴金额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抵后进行收款。

如果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补缴,则补缴到位后,可以持《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费率就低”原则办理工伤保险退费手续。

二、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已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

将2016年7月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抵扣。即7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以下简称“抵充金额”)。

情况1:7月应收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抵后小于零的,7月应收的工伤保险费为零,并按照相抵后的金额进行退费。

如:7月工伤保险月报应收100元,准备期间应退费110元,则社保财务收款时工伤保险应收金额为0,同时还需要给单位退费110-100=10元。

情况2:7月应收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抵后大于等于零的,按照相抵后的金额进行收款。

如:7月工伤保险月报(不包括其他险种)应收100元,准备期间应退费20元,则社保财务收款时按照100-20=80元收款。

注:抵充后未缴纳到位的,则单位补缴7月份社会保险费时,按照“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未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处理。

温馨提示

1.新的费率自2015年10月起使用,用人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网上查询”模块中的“单位工伤浮动费率”定制查询本单位新的工伤保险费率。

2.如您单位需要为职工申报补缴2015年10月之后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在“五险合一采集软件”录入新的工伤保险费率,避免补缴时工伤保险费率申报错误。

 3.用人单位如果需要核对工伤保险退费明细,只能到社保柜台进行查询下载。

  • 全方位风险提示
    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资产安全。
  • 安全高效
    提供正规合同和发票,保障信息安全,1对1服务高效便捷。
  • 一站式服务
    从公司核名到风险防控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共性需求。
  • 专业团队
    全程由专业法律和财税团队为您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