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将被驳回,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二)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这里的补正期限是指登记中心要求补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四)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以上就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被否决的几种情况,对于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其已经缴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