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版权字[2017]6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缴费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规范作品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申请人、代理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方可根据每份缴费通知书注明的金额和规定账号逐笔汇款,并逐笔在汇款凭证附言栏内注明登记流水号后六位。
二、对以下情形汇款,我中心不作为登记缴费处理:
1、未收到缴费通知书提前汇款;
2、汇款未注明缴费通知书流水号;
3、将多笔缴费汇总汇款;
4、对同一缴费通知书重复汇款。
三、发票抬头只能开具为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并默认开具为申请人。如需开具为代理人,需在汇款凭证附言栏内注明“开代理人”。
四、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附言栏内注明发票抬头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登记流水号后六位形成有效区分或间隔。未注明或未准确注明造成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的,后果自负。
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在汇款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发票抬头(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以及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提交我中心。未提交者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办理缴费手续。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