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4.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5.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6.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