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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专利支持办法》

2021-01-11 丰台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本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丰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京丰发〔2012〕2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专利支持资金12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专利授权、专利转化及专利服务。

第三条 专利支持的实施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支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支持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支持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对支持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估。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支持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支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支持资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支持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支持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专利授权支持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第七条 支持范围:对年度获得国内专利授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支持。

第八条 申请授权支持的专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积极作用;

(三)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九条 支持标准:

(一)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支持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支持1000元;

(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万元,对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只支持一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授权。

第十条 同一法人单位获得的专利授权支持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个人获得的专利授权支持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授权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台区专利授权支持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支持申请为次年第一季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授权支持的申请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请区政府,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三章 专利转化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单位。

第十四条 支持范围:对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并可预见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转化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化项目拥有有效专利;

(二)专利权属明确,且无侵权纠纷;

(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有专利转化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地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十六条 以下项目可优先获得支持:

(一)属于市、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项目;

(二)市、区专利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的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发明专利转化项目。

第十七条 支持标准:每个专利转化支持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转化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台区专利转化支持项目申请表》;

(二)专利转化项目报告书;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转化项目经费支出证明;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七)争取优先支持的其他附加说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九条 专利转化项目支持申请为每年第一季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专利转化支持的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请区政府,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利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及范围:在本区注册登记并纳税,并在专利申请代理、专利咨询等方面,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丰台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服务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台区专利服务支持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纳税情况),专利服务总量、区内专利代理量和服务量、代理的重大专利申请或专利纠纷案件的情况,自主开展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性活动情况,以及帮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专利预警分析的情况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丰台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申请专利服务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丰台区专利服务支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纳税情况),为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维权援助的情况,自主开展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情况,协助企业解决专利纠纷案件的情况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二十三条 支持标准:受到支持的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专利服务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专利服务支持申请为每年第一季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进行汇总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请区政府,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支持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支持资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丰台区专利奖励及转化资助办法(试行)》(丰政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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