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科高〔2015〕36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商务(服发)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发展改革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精神,现就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等进行如下调整:
一、将《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锡科发〔2010〕82号)的第五条第(六)款调整为:(六)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其它认定条件不变。
二、将《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补充办法》(锡科高〔2013〕133号)的第“二”点下的“4”调整为“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不低于35%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三、将《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无锡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中的“三、申报与复核材料”“(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下的第“6”点和“(二)复核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下的第“4”点,均调整为“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表(见附件6、附件7),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不低于35%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商务局
无锡市财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