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Menu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1-01-13 厦门科技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六条 鼓励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信息技术(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限。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自申报截止日至公示结束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场所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5、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或委托开发协议书,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汇结、外汇收入核销或外汇收入证明材料;

6、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或个人所得税缴费单复印件;

7、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九条 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中,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至7名专家形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行业领域管理)专家。经专家组推荐的企业,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及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届满3年的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的重点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复审时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初次认定一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提请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提请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或认定机构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明确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税款,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第十五条 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成员单位提请复核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企业复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联〔2010〕30号)同时废止。

  • 全方位风险提示
    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资产安全。
  • 安全高效
    提供正规合同和发票,保障信息安全,1对1服务高效便捷。
  • 一站式服务
    从公司核名到风险防控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共性需求。
  • 专业团队
    全程由专业法律和财税团队为您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