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海淀区科技研发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区域产学研合作,促进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实施,提升创业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负责产学研合作、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区科委负责海淀区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创业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海淀区科技研发重大项目。项目应为符合《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重点领域指南》)、投资较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通过区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解决区域内有重大社会效益或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推动区内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突破、推动高端技术在海淀区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 支持海淀区创业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应为符合《重点领域指南》的科技项目,包括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包括: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共建研发机构和研发平台、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建立产学研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 支持创业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企业提供政策、科技、市场咨询等信息服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及创业型企业发展项目,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创业型企业,是指在海淀辖区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业阶段且具有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的创新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晰,掌握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取得实质成果,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同时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三)申请产学研专项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2.申请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合作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海淀区科技研发重大项目资金,对符合《重点领域指南》的科技研发重大项目通过立项补助的方式支持,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为100至300万元,实施年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
成果显著的项目应根据《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等相关政策优先予以进一步支持。
第十二条 海淀区创业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对创业型企业进行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应用研究等创新活动提供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研发费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机制和模式创新。
(一)支持企业接受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项目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最多20%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形成技术合作、人才培养、研发平台建设、产业化的长效机制。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年度项目产业化投入经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最高支持金额200万元。
(三)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200万元。
(四)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建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引导高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创业,参与企业创新实践。根据实际效果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最高资助标准为50万元。
第十四条 以产学研创新联盟为核心,推动产业技术联盟建设与发展。
(一)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鼓励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形成产业技术联盟,开展技术研究和交流合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学研创新联盟或产业技术联盟,在其初创阶段给予资助,最高支持20万元。对其开展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活动费用给予补贴,最高支持20万元。
(二)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或产业技术联盟组织企业实施前沿技术的研发,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对引进的国际领先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一)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于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于新获批的市级研发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重点研发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最高3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支持通过贷款融资方式进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按照实付利息最高50%进行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取得成效的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最高10万元。
(四)推荐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予以支持,包括: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补贴。
(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采标证书。根据企业采标水平、贯标情况以及采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容量和产品复杂程度、重要性,每项采标产品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支持,获得一等奖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创业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及创业型企业发展项目。
(一)鼓励创业型企业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按其年度投资金额20%给予支持,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
(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及创业型企业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大小给予资助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
第二十一条 创业型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报送材料。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