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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

2021-01-28 网络

海行规发[2010]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海淀区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提升创业企业孵化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加大增值服务投入,不断提升增值服务能力;推动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加强人才引进与培育,吸引更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入园区创业和工作;引导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增加对在园区内企业的创业投资,提高融资服务能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机构,是指负责建设和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的企事业单位。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国际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产品和服务网络,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产业服务项目。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兴办的开放式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以及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内的科技条件平台。

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及总部经济为主的各种特色产业空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经过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主体注册在海淀区,并在海淀区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位于海淀辖区内;

(三)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相关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的认定要求。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增加基本建设投资,优化创新创业软、硬件环境。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对其年度新增基本建设投资给予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税率计算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二)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生态型园区规划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多补贴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拓展创业孵化服务,提升增值服务能力。

(一)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提供增值服务,建立创业导师制,加强创业辅导,加大增值服务投入,对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给予最多30%的补贴。

(二)鼓励加速器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企业入驻,降低企业成本,按照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补贴,最多补贴两年。

(三)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海淀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按其对海淀区科技企业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给予20%以内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引进、培育和推荐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每推荐成功一人被纳入“千人计划”,奖励该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10万元,每推荐成功一人被纳入“高聚工程”或“海聚工程”,奖励该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5万元。

(二)鼓励孵化器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每新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奖励该孵化器1万元。

第十一条  继续发挥企业博士后流动站在促进校企联合、培育优秀青年人才方面的先锋作用,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分站建设补贴、博士后研究项目资助及学术交流活动补贴,以及以博士后制度为平台的校企产学研交流及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创业投资,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在海淀区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园区经济发展做贡献。

(一)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聚集优质企业,对年度新入驻园区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按其区级财政贡献5%的标准奖励该企业所在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该项资金用于改善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的软硬件环境。

(二)鼓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培育上市企业,每上市一家企业,奖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材料。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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