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高精尖产业的服务支撑作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技术创新、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搭建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活动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应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法人代表要诚信、守法,个人信用无不良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一)、(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年组织融资对接、路演等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培训4次以上;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三)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产学研对接等高端服务;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节能环保、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路演推介活动4次以上。
(五)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六)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平台发展,在认定时适当予以优先考虑:
(一)立足本市企业,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经济结构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二)服务范围辐射京津冀地区,开展跨区域合作,有效整合创新资源。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三)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提供服务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等(见附件1);
(四)相关证照凭证:包括示范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运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和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示范平台由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以及其对社会资源的带动性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平台,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对符合示范平台认定条件并复核通过的原“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示范平台进行检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平台实施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营主体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所属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对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抽样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示范平台复核一次,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运营主体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平台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经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示范平台的检查和测评工作,并根据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复核不达标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称号。复核年度不再另行安排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统筹协调,落实平台网络安排的各项工作,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平台网络的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平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