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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1-01-28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为管好用好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条件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年度贸易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

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担保机构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申报期内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其融资担保总额的20%以上;

(六)上年度融资担保业务额达到其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七)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三条  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 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其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实际业绩等情况确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北京地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未提高其它费用标准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其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对本市、区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

第四条   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向市商务委提供以下材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

3)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一式一份)(附件4)。

2.申报方式。申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采取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方式,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网络报送系统”,使用方法详见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3.申报时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送市商务委一楼办公大厅7、8号窗口。

(二)数据审核及资金拨付。

1.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

2.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帐务处理

采取本办法第一、第二种支持方式的,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三种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六条  监督检查

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每季度随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工作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的实际业绩情况等。

申报专项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如有下列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一)弄虚作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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