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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

2021-01-28 网络

2010年6月4日海行规发〔2010〕1号发布,根据2010年6月21日《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改进财政资金使用模式,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实现“四个一批”的发展目标,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京科发〔2009〕574号),在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争取北京市财政配套支持资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海淀区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其产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期安排资金规模3亿元,分三年拨付,每年安排1亿元,3年后视投资效果调整资金规模。

(二)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退出后的本金及收益。

(三)争取北京市财政配套支持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支持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核心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化项目。

(二)不以盈利为目的。股权投资专项资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以产业促进为主要任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在于激励企业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并根据被投资企业发展需要适时保本退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决策机构为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负责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投资决策、拨付资金安排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投促局、区金融办、区审计局等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不定期召开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投资联席会,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第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海淀园管委会。

第七条  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由海淀园管委会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以投资额为限依法对外代出资人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需定期向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报送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投资进展情况,包括投资计划与运行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投资绩效评价以及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八条  按照实际投资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经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投资流程

第九条  海淀园管委会发布《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按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海淀园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后,交由受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初步立项项目。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一定的国家战略性意义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项目承担单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公司制法人,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和市场能力、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

(五)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核心管理人员稳定性高。

(六)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承诺在获得股权投资后不迁出海淀区。

(七)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

第十一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针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报专项工作组评审。专项工作组的评审结果由海淀园管委会报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决策结果对立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负责投资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投资退出方案,报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决策通过后执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对于完成阶段性参股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二)企业股东会表决通过不再接受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投资。

(三)单个项目投资期已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所得分红、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所得的本金和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均重新纳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循环使用。

第五章  投资策略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致力于促进海淀区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第十七条  在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过渡阶段进行投资,解决其产业化资金不足问题。

第十八条  对重点产业化项目进行阶段性参股,遵循“参股不控股”原则,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除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外,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应不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出资以资金一次性到位方式和资金分批到位方式相结合。

第十九条  为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结合分阶段的投资策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重点关注拥有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品与服务具有巨大市场潜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拥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的海淀区企业。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由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以投资额为限依法对外行使出资人权利,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选派董事、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原则上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整合区域相关资源为企业提供政策、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经验和较好的投资业绩,资源整合能力较强。

(五)国家以及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须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安全:

(一)制定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标准。

(二)与被投资企业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

(三)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四)与被投资企业约定定期信息公开机制。

(五)与被投资企业约定退出条款,在企业出现重大经营与财务风险的情况下由原始股东对股权进行收购。

(六)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由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在指定的托管银行开立专门账户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除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债和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风险保值操作外,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操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区财政局会同海淀园管委会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专项资金的性质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指标包括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实际投资规模、被投资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考核标准对受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报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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