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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021-11-01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本文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部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扩大。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扩大范围并不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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