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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11-04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

第五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财政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评审、公示项目,拟定预算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所负责项目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二)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中文投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方式运作,参股地方政府、企业发起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第六条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报、分配及预算下达:

(一)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财政部会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年度文产专项申报通知。

(二)中央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文产专项预算申请文件。

(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在中央本级文产专项当年预算规模内提出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已获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将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前,应当将拟支持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的情况除外。

(四)财政部根据中央业务主管部门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列入中央部门(单位)年初预算。

(五)中央部门(单位)接到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列入资金使用单位年初预算。

第七条 中央宣传部指导中文投基金二期依据《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基金年度出资需求。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程序出资。

 

第三章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

第八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等。

第九条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报、分配及预算下达:

(一)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财政部会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向地方印发年度文产专项申报通知。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文产专项预算申请文件。

(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规范组织项目遴选、评审,按照当年文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提出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已获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将预算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前,应当将拟支持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内容的情况除外。

(四)财政部根据中央业务主管部门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能相互调剂或补充。

(五)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算资金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文产专项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产专项。

第十二条 文产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文产专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文产专项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项目事前论证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同步分解下达,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以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

第十五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单位)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单位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中央业务主管部门;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按年度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中央宣传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中文投基金二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本区域绩效自评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央业务主管部门;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按年度对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流程控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财政部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汇总上报文产专项使用和绩效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文产专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文产专项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文产专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文产专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文产专项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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