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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1-11-11 海淀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2000] 18号),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政策

第一条 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本市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以软件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 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第二十二条 加快首都信息化进程和对本市传统工业的信息化改造,扩大市场需求,带动软件产业发展。 实施有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 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版权局研 究制定。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经委负责制定。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在京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自《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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