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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3-29

为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各项支持措施,强化科技创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区科委起草了《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3月28日至4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iyujie@bjtzh.gov.cn

2.通讯地址: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永安大厦二层

3.电话:89526651-1116

4.传真:81593445

5.登录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jtzh.gov.cn),在“政民互动”频道页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各项支持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根据具体事项的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分主动申报和免申即享两类事项。

第三条  区科委依照《支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申报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属于现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二)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

(四)列入通州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二章  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第五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100万元。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按年度新增研发投入最高20%比例,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研发投入奖励性后补助申请表;

2.近两个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A类)封面、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第六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3.上一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

4.至少拥有1项Ⅰ类知识产权或3项Ⅱ类知识产权。I类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二)入库申报材料

1.通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三)企业出库条件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2.企业登记注册地址、纳税地点变更至通州区行政区域外;

3.未按时更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年度发展情况;

4.更新年度发展情况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视为自动出库,达到入库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入库。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纳入培育库中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1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

(一)支持条件

1.支持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支持主体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3.支持主体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吸引创新平台聚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法人单位,或具有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基础条件的分支机构。

2.新增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应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等平台;市级创新平台应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1.对上一年度新增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创新平台,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2.对上一年度在通州区新增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研发机构资质认定专项奖励申请表;

2.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  加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第九条  支持开展科技研发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2.申报项目属于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现代农业等通州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攻关项目或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医药健康等城市建设与民生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每年支持重点以年度项目征集申报通知为准;

3.项目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征集申报要求的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征集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2.申报主体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且拥有专业技术研发团队。

3.场景项目分为示范推广类和资金支持类:

(1)示范推广类

聚焦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推广,项目应具有技术创新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资金支持类

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在通州区落地验证,项目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性,具有示范引领价值。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示范推广类

采取部门派单、技术能力展示、新产品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2.资金支持类

采取立项支持方式,对经评审认定的重点场景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示范推广类

(1)通州区应用场景示范推广项目申请表;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资金支持类

(1)通州区应用场景项目实施方案;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且签订的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应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申报主体应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的技术受让方。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根据创新联合体成果产出绩效情况,按上一年度相关合同实际付款额最高10%比例,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创新联合体奖励性后补助申请表;

2.经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3.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相关付款发票。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支持条件

1.支持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法人单位;

2.支持主体上一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位列全区前10名。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全区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前10名的单位分三档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十三条  促进孵化延链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孵化平台。

2.产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年。

3.产业孵化平台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

4.产业孵化平台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5.产业孵化平台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主导产业的在孵企业不少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孵企业: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孵化平台建设方,根据孵化项目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

2.对新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孵化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产业孵化平台奖励性后补助申请表;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强化共性技术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应面向通州区重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需求,提供设计、测试、认证、打样、CRO(医药合同研发)、CD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等共性技术服务;

3.申报单位不包括图书馆、门户(专业)网站、百科类网站等以产品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网络平台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服务平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根据共性技术平台服务成效,按照其上一年度服务性收入增量及用于提供共性技术服务的新增设备投资额最高20%比例,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共性技术平台奖励性后补助申请表;

2.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培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单位;

2.申报主体的行业类别应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分两种情况给予支持。

1.营收增长支持。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2.首次升规支持。对于首次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科技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2.相应统计报表。

 

第五章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推荐奖励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人以上,且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经历;

3.团队所在单位及团队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4.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年推荐奖励不超过20个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通过项目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推荐书;

2.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奖励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不超过40岁(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

3.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申报人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4.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

5.已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年推荐奖励不超过50名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通过项目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推荐书;

2.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支持办法》中涉及后补助事项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主动申报类事项,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政策支持;

(二)免申即享类事项,支持主体确定申领意愿并填报相关材料后,可以直接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支持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中项目的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支持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推荐奖励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第(二)项“推荐奖励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团队或个人按通知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二)形式审查。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环节。

(二)评审。区科委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审、会议评审或现场核察等形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审定。区科委行政决策产生拟支持名单。

(四)公示。区科委对拟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立项。获支持单位与区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资金拨付。区科委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资助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按照《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入选团队/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向区科委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入选团队/人员在培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向区科委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一)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因工作需要离京一年以上的,办理项目延期手续;

(二)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调动到本区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办理依托单位变更手续;

(三)入选团队核心成员/人员离开通州区工作或脱离原研究领域,实质性影响研究工作开展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人员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资格:

(一)申报虚假材料,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选资格的;

(二)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支持办法》实施过程中对参与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信用管理,按照《通州区科技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科委负责对《支持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科技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通科发〔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

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各项支持措施,强化科技创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区科委起草了《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支持办法》)文件精神和2023年出台的原《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的实施情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若干措施》中促进孵化延链、强化共性技术服务、以研发促创新、以平台促创新、深化应用场景创新范式5项措施按照《支持办法》文件要求与原《细则》整合。二是结合《支持办法》文件要求与原《细则》的实施情况,根据《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配套支持措施、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等条款的实施情况对原《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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