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一、政策规范性提示 如您需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请按以下规范开具发票和申报进项税额:
(一)销售软件产品全部规范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软件产品名称(含版本号)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一致。1.非嵌入式软件:在销售发票上单独注明软件产品名称、金额、税额;软件产品名称使用缩写的,在销售发票“备汁栏”注明全称。2,嵌入式软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无法注明软件产品名称的,在销售发票“备注栏”注明软件产品名称。
(二)进项税额应准确划分,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信息采集 请您在9月通过邮箱
(hdsws04@belina.chinatax.qov .cn)传递以下资料:(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二)《信息采集表》(请复制以下链接到微信后打开填写#小程序://草料二维码/DWaKeXPPTZ8HRNB)注:为了能够及时收到您上传的信息,请尽量避免使用企业邮箱。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