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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的通知

2021-01-06 社保网

京社保发〔2019〕6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经(代)办机构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操作,原发布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统一答复口径》系列和《关于印发〈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社保发〔2018〕3号)附件:2.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同时废止。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目 录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登记

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三、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登记

四、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关系增减员

五、参保人员(非机关事业)死亡减员办理

六、河北燕达医院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七、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办理社保业务注意事项

八、港澳台人员办理社保业务注意事项

九、职工个人信息变更(非机关事业)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费征缴

十、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补缴社会保险费操作

十一、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十二、社会保险银行缴费

十三、建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

十四、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月报补缴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待遇

十五、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

十六、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十八、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含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十九、参保职工工伤信息登记

二十、申领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一、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二、工伤职工增减

二十三、工伤职工转移

二十四、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二十五、生育津贴申领

二十六、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

第四部分 社会保障卡

二十七、二次申领社会保障卡

二十八、社会保障卡补(换)卡

二十九、社会保障卡发卡进度查询第五部分 权益记录和账户管理

第五部分 权益记录和账户管理

三十、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查询打印

三十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

三十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

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登记

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为简化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手续,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信息共享,用人单位在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以使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使用说明详见电子营业执照服务专区https://zzapp.gsxt.gov.cn/LicenseServiceZone/license/show.html),扫描二维码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二、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审核)

用人单位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任选其一,其中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更为快捷。

(一)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登记单位信息

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已将社会保险登记作为一网通办服务事项纳入其中,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同时,企业开户银行信息通过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由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用于社会保险费缴纳,无需签订纸介银行缴费协议。

(二)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登记单位信息

未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办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进入新注册单位开通网上服务模块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页面,按照单位不同性质点击企业初次登录使用微信打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描二维码或非企业初次登录输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并点击确定,录入单位信息并提交成功后,即时办结,记录下网上登记交易号。如需重新登录,点击再次登录,输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网上登记交易号,点击确定。

(三)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登记单位信息(此项为应急途径)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软件操作

(1)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单位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2)信息录入

①点击单位预登记进入单位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单位信息。

②点击单位预登记进入单位信息查询模块生成单位登记数据报盘文件,将以上两个数据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介质并提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四)经办机构审核材料

1.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任何材料。

2.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需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准确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在单位报送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返还用人单位一份,社保参保登记工作完成。

(五)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三、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登记

以下三种方式任选其一,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更为快捷。

(一)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登记办理

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已将社会保险登记作为一网通办服务事项纳入其中,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办理在京首次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的社保登记,提交成功后,即时办结。

(二)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办理(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审核)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电子营业执照后,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2.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通过申报业务中的新参保人员登记申报模块,录入单位银行开户信息、职工信息(不含外资、无居住证台港澳、50岁(含)及以上新登记女干部管理岗、兼职工伤人员),其中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职工在本单位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系统要求格式上传职工一寸白底电子彩色照片后保存提交,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职工医疗和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四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

(三)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办理(此项为应急途径)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操作流程

(1)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2)软件操作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职工个人信息,按系统要求格式上传职工一寸白底电子彩色照片后保存提交,在增员模块中进行操作,通过个人新参保信息报盘模块中生成报盘文件并存至移动存储设备,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以及参保职工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下列人员所需材料

(1)外籍人员:护照原件和首页(本人照片页)复印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五证选一)(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我国已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国家的外籍人员,需提供按照该社会保障协定规定的本人《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员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派发的身份证号。

(2)台港澳人员: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台港澳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需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窗口审核材料,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新增人员材料提交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亦可采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3)超过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干部(管理岗)身份证明材料(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等)。

(4)兼职工伤人员:非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其他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四、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关系增减员

(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审核)

已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关系增减员时推荐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也可以到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一)人员调入

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办理

(1)平台登录

用人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2)录入职工基本信息,办理增员

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转入人员增加申报─普通增员,录入调入职工信息,其中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增员原因选择转入,点击提交。

(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

用人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该职工医疗和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反馈导入成功后,无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办理

职工调入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处于中断失业状态的人员必须采用本办法申报。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3)职工信息录入及软件模块操作

用人单位通过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职工个人信息,在个人变更登记─增员模块中,分别在四险个人缴费支付(恢复)原因和医疗个人缴费支付(恢复)原因中选择外区转入本区转入转入;参保人员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状态为中断失业时,选择失业转就业。用人单位将上述人员在数据交换模块下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项中生成报盘文件存至移动存储介质。

(4)申报职工信息

用人单位通过报表打印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携带存有增加人员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去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二)人员调出

推荐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1)系统登录

同第(一)、1、(1)项。

(2)职工信息录入

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普通减员,根据人员减少情况(个别人还是批量转出)选择项下的零星减员─录入人员信息,或批量减员─勾选减少人员。个人停止缴费原因选取转出,点击保存后再点击提交。

(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

同第(一)、1、(3)项。

(三)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五、参保人员(非机关事业)死亡减员办理

本项业务操作需要死亡人员所在单位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或手工填报相关表格操作,在职人员需在死亡次月,退休人员需在死亡当月办理。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3.软件操作和数据报盘

(1)在个人变更登记─减员模块中,医疗四险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选择死亡;

(2)在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模块中生成报盘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介质;

(3)选择单位名称和报盘类型(若与上次业务不同选新报盘,重复报盘内容与上次报盘一致),点击查询,确认刚才进行的业务操作后,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

(4)通过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4.报表下载

用人单位可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首页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下载《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二)经办机构审核

 1.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

除存有死亡人员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各一式2份。

2.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1)在职人员死亡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并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业务。

(2)退休人员死亡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丧葬补助费和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生前未发放完毕)余额申领手续。

六、河北燕达医院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选择河北燕达医院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本市参保人员,就像选择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一样,持卡就医均可实现门诊和住院费用实时结算。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如只选择河北燕达医院一家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则无需当地医保机构盖章,填写《河北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登记表》)后即可办理;如果参保人除河北燕达医院外,还选择本市以外其他医院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则仍需当地医保机构盖章(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上公布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内的除外)。

七、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办理社保业务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要求,自2017年7月起开始为外籍人员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各经办机构在为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参保人经办社保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社保经办机构对持有2017年7月1日前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2017年7月1日后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人员,均应为其办理相关社保业务。

(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扫描《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右下方二维码查验证件真伪。

八、港澳台人员办理社保业务注意事项

(一)符合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在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后,按照证件上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办理参保登记。

(二)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到单位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审核材料,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新增人员材料提交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

九、职工个人信息变更(非机关事业)

本项业务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和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手工填报三种方式办理。(除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方式外,其他操作方式可全月办理)

(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1.录入并提交变更信息

(1)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模块,在相应位置录入职工需要变更的信息并提交。

(2)用人单位可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个人信息批量修改模块,大批修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手机号。

(3)用人单位可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模块,变更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2.申报操作结果查询

(1)用人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申报操作结果。

(2)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中,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等待审核则表示需携带公章和本文第四项相关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3)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成功则表示申报完成。

(4)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失败,需根据提示原因按2、3项重新进行操作。

(二)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3.基本信息变更

(1)用人单位点击数据采集─基本信息管理,进入个人信息修改模块。

(2)选择要变更的单位名称,输入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将所需修改的信息进行变更,确认后点击保存。

(3)点击报表打印,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模块,查询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4.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用人单位点击数据采集─基本信息管理,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模块。

(2)选择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点击下拉钮,为参保人选取或录入新修改的定点医院。

(3)点击报表打印,进入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模块,打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2份。

5.数据报盘

点击数据交换进入个人变更信息报盘模块,在单位名称处选择单位,点击查询,点击报盘,选择保存路径后,点击确定,生成文件后缀名为RBXX.的报盘文件。携带本文第项中相关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三)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窗口手工填报

1.变更项目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缴费人员类别(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埠农村劳动力)、视同缴费年限、外埠女职工身份由工人变为干部(管理岗)、延长聘用人员退休日期变更、异地安置人员变更信息、缴费工资变更(包括录入错误、错过集中采集按上年值110%生成的)。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携带公章和本文(四)项中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四)需要提交经办机构审核的材料

1.必备材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软件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2份,无需再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3)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软件导出的存有参保人员个人变更信息的后缀名为RBXX.电子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

 2.其他材料

(1)变更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户籍管理机构曾为其办理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出具变更部门的证明原件。

(2)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变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的《北京市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等证明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材料原件1份。

(3)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间变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件或按原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的审批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4)外埠职工身份由工人变更为干部(管理岗)的,需提交干部(管理岗)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近两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养老保险临时账户人员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3.办理反馈

除需要经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才能变更的外埠女职工身份由工人变为干部(管理岗)、身份证号码、外国人护照号码变更外,其他个人信息变更均可当时告知变更结果。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费征缴

十、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普通单位版补缴社会保险费操作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漏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单位申报个人补缴2011年7月以前社会保险费的需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确认)。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下载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

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申报职工补缴相关表格”,在屏幕最下方点击下载《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一份,填写后请职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

1.下载(卸)本单位基础数据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后,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证书用户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选择左侧查询管理,进入定制查询模块,定制用人单位版信息下载,于次日6:00-24:00下载本单位的医疗和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的基础数据,或者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下卸单位基础数据。

2.软件操作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3)导入单位信息

①单位医疗信息导入

点击数据交换,进入医疗基础数据导入模块,点击浏览,选择医疗信息文件,点击打开,确认单位名称,点击导入,确定后导入单位医疗信息。

②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信息导入

点击数据交换,进入四险基础数据导入模块,点击浏览,选择四险信息文件,点击打开,确认单位名称,点击导入,确定后导入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四险信息。

(4)进入补缴操作界面

点击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模块;选择单位名称,录入需补缴职工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

(5)录入补缴信息

录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和人员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选择补缴原因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其中工伤一栏浮动比例为本单位补缴期间内工伤保险费率,点击屏幕右下方的保存按钮。

3.导出报盘文件,打印报表

本次补缴录入完毕后,导出相应险种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对应报表,表格涂改无效。

(1)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

在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四险)模块下查询条件点击单位名称、补缴原因模块,点击查询,确认已输入补缴信息正确后点击全选,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将报盘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设备;点击打印报表,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医疗保险

 在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下查询条件点击单位名称、补缴原因模块,点击查询,确认已输入补缴信息正确后点击全选,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将报盘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设备;点击打印报表,打印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经办机构材料

1.所需表单

带有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费申办单》1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2份;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

 2.其他材料要求

(1)补缴2011年7月之前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确认材料。

(2)补缴2011年7月之后社会保险费的(不包括补缴近三个月的情形),需要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3)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时,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四)缴费手续

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合格后为单位生成补缴明细,同时计算滞纳金,生成补缴汇总信息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用人单位携带上述两表、支票或银行卡到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交款。

(五)办理时间和注意事项

全月(工作日)可使用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费;每月1-15日使用转账支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和医疗保险需各开具一张支票);每月16日至月底只能刷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费。当天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补缴手续的,当天必须缴费,否则需重新申报补缴。

十一、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申报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办理过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可采用银行缴费方式,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为职工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同时补缴。

(一)业务操作

 1.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点击新增补缴按钮;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补缴月份后,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按钮,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2.反馈业务操作成功后,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的汇总记录,点击汇总提交按钮,显示业务操作成功后操作完成。

(二)缴费途径

 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用人单位可在业务办理当天通过协议银行进行扣缴,或通过其社会保险银行缴费开户行柜台、晚20:00前通过网上银行缴费,次日查询到账情况;如补缴款项未到账,则需重新按照第(一)项内容操作一遍。

(三)网上申报时间

每月5-25日,每天6:00-17:00。

十二、社会保险银行缴费

(一)银行缴费概述

1.银行缴费概念

银行缴费途径是本市2013年启动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实现绝大多数社保缴费业务依托银行系统,通过银行自动扣划、银行柜台及网银功能,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使用人单位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2.银行缴费优势

(1)减少错误概率,降低行政成本

避免了纸介单据由于打印模糊、银行处理错误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缴费失败。

(2)缩短缴费时间,提高缴费效率

在每月25天的缴费周期内,银行对用人单位账户一次扣款不成功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扣款。当用人单位出现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用人单位可在缴费周期内,继续到银行完成缴费工作,不必前往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排队缴费。

(二)社保缴费变更为银行缴费手续

 1.银行办理手续及材料

与开户银行(需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一式2份并复印1份(协议文本名称、式样和办理手续或略有不同,由各银行提供安排),或者与银行签订的《银行缴费合作意向书》复印件1份。

2.经办机构手续及材料

 除本文(二)1中所需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f文档)2份,加盖单位公章。

(2)进入办事指南-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信息变更-表格下载,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十三、建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

(一)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为在建设项目下使用流动性较大的、参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按项目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0.83×60%×(合同工期总天数÷30)×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1%,工伤保险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标准:建筑工程2520;地铁工程4680;市政道桥工程2520;市政管道工程450。

(三)提供材料

1.加盖总包公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3.加盖总包公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表四-4)一式3份。

(四)缴费方式和办理时间

支票缴费需在每月15日之前,使用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费可全月(工作日)办理。

(五)缴费地点

 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跨区的,由承包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区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十四、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月报补缴

缴费途径为银行缴费,已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功能的单位,2011年7月之后发生的社会保险欠费采用此种方式补缴。

(一)操作模块

用人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证书用户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进入单位月报补缴模块。

(二)操作方法

1.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进入单位月报补缴模块,点击查询,勾选补缴月份,点击查询结果详情。

 2.选择查看四险、医疗明细,无误后点击返回。

3.点击月报补缴申报确认,操作完成,系统提示业务操作成功。

 (三)缴费途径

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用人单位可在业务办理当天通过协议银行进行扣缴,或通过其社会保险银行缴费开户行柜台、晚20:00前通过网上银行缴费,次日查询到账情况;如补缴款项未到账,则需重新按照第(一)、(二)项内容操作一遍。

 (四)办理时间

每月5日至25日,每日6:00-17:00,遇节假日提前。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待遇

十五、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

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前为其办理领取待遇账户和参保人手机号码等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及时在自选的代发银行领取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此项业务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办理,推荐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一)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操作

1.选择银行代发人员

(1)点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界面左侧申报业务管理,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模块。

(2)录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参保人姓名,点击确定,显示出该人员信息,录入或修改委托代发银行名称、委托代发银行账号项目,还可采集参保人手机号码等信息。点击保存、提交。

2.选择发放方式

(1)点击 申报业务管理,进入个人待遇支付类信息采集与变更模块。

(2)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后点击查询,在界面下方待采集或变更的待遇支付类信息中录入除手机号码以外信息,选择相应待遇发放方式,填报完信息点击保存、提交。

(3)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模块,可采集参保人手机号码。点击保存、提交。

 3.办理结果查询

(1)上述操作完成后,点击查询管理-申报信息状态查询,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后,点击查询。

(2)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成功即完成操作;如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失败,需按前述步骤重新操作。

(3)操作成功后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二)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3.选择银行代发人员

(1)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模块,录入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输入或修改委托代发银行名称、委托代发银行账号项目,点击保存。

(2)点击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模块,选择单位名称,点选新报盘。点击查询,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报盘,选择保存路径,生成格式为.的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携带存有报盘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4选择本单位发放

(1)点击待遇支付项下的个人待遇支付信息采集模块,输入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或派位号),点击查询,社保待遇领取方式选择单位代发,点击保存。

(2)点击待遇支付项下的个人待遇支付信息报盘模块,选择单位名称,点选新报盘。点击查询,确认无误后选中信息,点击报盘,选择保存路径并导出格式为.的报盘文件,携带报盘文件到经办机构窗口审核。

十六、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表格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二)办理程序

1.退休预审

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预审手续,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2.五险在职减少和医疗保险退休增加

用人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原件各1份、申请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险在职转退休在职减少和医疗保险退休增加手续。

3.养老保险退休增加

(1)全部退休人员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网络传递到社保经办机构。

(2)转街道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身份存档人员、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公益性就业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员等退休人员,需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基本养老金领取

已办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自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退休登记手续次月15日起从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注意事项

1.报表规格

报表及所需材料均为4规格(不得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内容需机打或黑色签字笔手工填写,不得涂改;报表上单位负责人、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2.特殊情况

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由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系统登录

用人单位登录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软件,进入北京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用户登录界面后,点击登录,进入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界面。

 (二)软件操作

1.在职转退休操作

(1)在机关事业养老单机版界面点击职工减少模块,输入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调出需转退休的参保人信息。

(2)减少原因选择退休,点击确定,为职工办理在职转退休减员。

2.退休人员信息登记

(1)在职工信息管理中,输入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调出需转退休的参保人信息。

(2)录入需要填报的退休人员信息(蓝色标识为必录项),点击提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四),机关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六),事业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

3.退休数据报盘

 点击报盘管理,输入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报盘类型选取职工减员报盘,选取报盘时间后点击查询,调出转退休参保人信息,点击报盘。点击打印,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

(三)上报经办机构材料

1.存有减员和人员变更信息的报盘文件

2.各类表格

(1)系统生成

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四),机关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六),事业单位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表》各1份。

(2)单位填报

加盖公章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各1份。

需要增加医疗保险市级公疗标识的还需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表三)》各1份。

十八、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含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申请条件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二)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各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养老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次性待遇)》原件1份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职工保险转居民保险)》原件1份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原件1份。

4.参保人户口所在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接收函或确认表原件1份。

十九、参保职工工伤信息登记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按规定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但系统无法自动登记的(如建筑趸缴用人单位农民工、兼职职工、外籍和台港澳人员等),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此项手续。

(一)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2份。

(二)特定单位和人员提交材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2份。

2.《工伤证》原件。

3.用人单位按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需提供《陈旧性工伤确认告知书》等原件。

4.建筑趸缴用人单位需提供趸缴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书、《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并填报《单位信息登记表》。

(三)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为兼职职工、外籍和无居住证的台港澳人员填报《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时,表中公民身份号码应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派发的身份号码。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送材料均使用4纸。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申领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办理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可申领发生的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

(一)报表填报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异地交通食宿费待遇申领表》。

(二)申请配置辅助器具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所需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登记的,需同时提交工伤职工本人授权委托书(非固定格式)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工伤职工到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应提供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原件。

(三)申请支付辅助器具费用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

2.配置服务记录。

3.定点辅助器具配置厂家开具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

4.《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住院,且报销手续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结的,需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3.《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

(五)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伤(病)情治疗需要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区医保部门同意备案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异地交通食宿费待遇申领表》。

2.经医保部门审批的《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原件。

3.异地交通费用票据、住宿费用发票、异地住院结算单据原件。

(六)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需使用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必须在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完成后方可申报。

(七)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一、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申领条件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申领护理费。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5-6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并注明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5-6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3)《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待遇领取

 相关工伤待遇将于申领次月发放至待遇申领人员账户,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提前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业务。

(四)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均使用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二十二、工伤职工增减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工伤职工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供养亲属发生死亡、服兵役、再婚等丧失享受待遇资格的,用人单位需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一)报表填报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模块,转入和转出单位分别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各一式2份。

(二)提供材

1.减员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并注明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3)5-6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

2.增员所需材料

加盖单位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三)注意事项

 1.多领取待遇处理

未能在丧失领取资格当月办理停发业务并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领取人员,需从丧失领取资格次月退回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2.报表规格

(1)报送材料均使用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三、工伤职工转移

 已申领工伤保险待遇1-10级、已办理工伤登记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转移至新单位发放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交材料

1.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工伤职工(含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三方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一式5份)原件1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需提供系统生成的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复印件1份

4.转出单位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原件1份。

(二)注意事项

1.转移手续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工伤职工原单位办完工伤关系转出后,应及时与新单位进行交接,并签订《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告知其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关系转入手续。

(2)《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告知书》、《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交接单》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

(3)应及时办理职工《工伤证》的变更。

(4)转出单位在办理工伤关系转移前应与工伤职工确认是否存在未审核报销完毕的工伤医疗费,否则在工伤关系转移期间无法进行工伤医疗费手工申报、结算。

(5)退休工伤职工单位应在《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中丙方处备注退休工伤。

2.报表规格

(1)报送材料需使用4纸。

(2)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3)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三)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四、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可申请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可申请在京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埠城镇人员可将失业保险待遇转回原籍享受,也可申请在京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本市城镇职工失业转街道

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办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需由所在单位到缴费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职工务必向单位提供准确的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信息,以免影响本人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

1.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表中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选失业转街道。

2.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外埠城镇人员在职减少

 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农民合同制职工、外埠城镇人员使用此种方式办理在职减少后,无须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减员操作。

(1)录入人员信息

用人单位点击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普通减员,项下的零星减员─录入转出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个人停止缴费原因选择转出,点击保存,后再点击提交。

(2)查询办理状态

 点击查询管理,进入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该业务办理回馈,办理成功时办理状态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显示导入成功。

(3)报表打印

点击业务报表查询,查询勾选后,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2.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申报

(1)软件下载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

(2)系统登录

双击桌面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图标显示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默认admin)和口令(默认1),点击数据采集,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3)信息录入

在个人变更登记─减员模块中,录入转出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医疗四险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选择转出转往他区。

(4)数据保存

进入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模块,选择单位名称和报盘类型(若与上次业务不同选新报盘,重复报盘内容与上次报盘一致),点击查询,确认刚才进行的业务操作后,点击报盘,选择存储路径后,点击保存。

 (5)报表打印

通过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

3.经办机构窗口报盘

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和存有减员信息的报盘文件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减员手续。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按月申领

用人单位为职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后,职工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按月申领失业金手续。

2.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失业保险各类表样下载、填写、打印《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应注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并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3.外埠城镇人员转原籍申领

除本文(三)2中所列材料外,用人单位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失业保险各类表样下载、填写、打印《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划转信息表》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五、生育津贴申领

(一)提交材料

1.报表填报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2.分娩人员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2)非中文材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

(3)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3.引、流产人员

(1)《结婚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二)经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后,领取《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并签字确认。

(三)待遇发放

选择单位发放的,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申领人个人账户。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十六、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

待遇资格协助认证

(一)本人自主认证

通过北京通软件下的社保认证服务进行自主认证,无需再前往居住地相关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操作步骤如下:

步骤一:手机下载北京通应用软件

步骤二:进入北京通开启实名认证。(可在北京通服务页面或我的-身份认证页面下开启)

步骤三:在北京通服务页面点击全部,选择政务服务栏目下的社保认证,进入页面。

步骤四:本人认证的,确认本人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人脸识别服务,按照提示完成识别。

由他人代为认证的,请正确填写需进行待遇资格认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填写后提交,再进入人脸识别服务,按照提示完成识别。

步骤五:提交成功,3个工作日后可在北京通-社保认证页面上认证记录中查询认证结果。

(二)异地认证机构协助认证

 1.非在京长期居住领取待遇人员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未收到表格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办事指南-社会保险待遇-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表格下载项下,下载、填写、打印),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柜台办理。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由异地认证机构留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机构不能通过该系统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应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寄回所在单位。

(三)由所在单位协助认证

与本人所在单位联系,经单位核实后,将《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寄回所在单位。

 (四)境外居住人员认证

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在本市领取待遇人员,除可选择手机通过北京通软件下的社保认证服务进行自主认证外,还可选择去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并将加盖有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寄回所在单位。

(五)注意事项

1.适用人员

文中非在京长期居住领取待遇人员、需本市协助认证的享受异地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和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在本市领取待遇人员,指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包括: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3)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4)按月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5)其他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2.材料要求

(1)相关表格如需手工填写,应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公章应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处,签名字体工整,不能歪斜、模糊。

 3.收费标准

境内认证不收费,境外认证按驻外使(领)馆要求执行。

(六)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第四部分 社会保障卡

二十七、二次申领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首次制作完成,由于所在单位未成功发放的,  将被退回成品卡库。通过96102热线电话、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发卡进度,被提示为社保卡已被退回的,可以办理二次申领社会保障卡。

(一)办理渠道

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参保人员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用户登录,按照系统要求注册个人用户后,进入个人信息页面,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点击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或卡申领办理业务。

2.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或北京12333微信公众号办理

(1)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办理

参保人员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手机扫描下载屏幕左侧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即北京12333),选择社保卡补换卡或卡申领模块,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2)通过北京12333微信公众号办理

 参保人员关注北京12333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微服务菜单中办理服务按钮,选择社保卡补换卡或卡申领,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3.通过北京社保 或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办理

(1)通过北京社保办理

参保人员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手机扫描下载左侧北京社保,选择补换卡或卡申领,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2)通过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办理

参保人员关注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社保,点击欢迎语欢迎您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请点击我的社保,进行页面跳转中我的社保字样进入后,点击身份选择栏左侧&;按钮,点选补换卡或卡申领模块,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4.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通过上述渠道办理业务时,办理日期为每月5日(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时将提前通知)至月底,时间为每天6:00点至22:00点。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北京社保、北京12333微信公众号或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渠道办理时,参保人员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未注册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个人用户的人员需先在注册页面进行资料信息完善。

5.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

(1)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本市范围内任意一家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 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服务网点操作

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参保人员在上面签字确认,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3)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

(三)社会保障卡领取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通过快递送达的方式领取新卡,领取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十八、社会保障卡补(换)卡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后确定无法找回的,可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与补卡。

社会保障卡卡面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五项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参保人员应先通过用人单位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  参保人员可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卡。

因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参保人员可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卡。

(一)办理渠道

1.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参保人员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用户登录,经注册,进入个人信息页面,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点击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或卡申领办理业务。

2.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或微信公众号办理

 (1)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办理

参保人员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手机扫描下载左侧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即北京12333),选择社保卡补换卡或卡申领,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2)通过北京12333微信公众号办理

参保人员关注北京12333 微信公众号,进入后点击微服务菜单中办理服务按钮,选择社保卡补换卡或卡申领,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3.通过北京社保 或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办理

 (1)通过北京社保办理

参保人员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手机扫描左侧下载北京社保,选择补换卡或卡申领模块,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2)通过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办理

参保人员关注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社保,点击欢迎语欢迎您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请点击我的社保,进行页面跳转中我的社保字样进入后,点击身份选择栏左侧&;按钮,点选补换卡或卡申领模块,进行用户登录后办理业务。

4.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通过上述渠道办理业务时,办理日期为每月5日(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时将提前通知)至月底,时间为每天6:00点至22:00点。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北京社保、北京12333微信公众号或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渠道办理时,参保人员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未注册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个人用户的人员需先在注册页面进行资料信息完善。

5.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

(1)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本市范围内任意一家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换卡的人员还需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如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服务网点操作

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为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

 (3)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二)所需费用

补换社会保障卡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

 (三)办理时限

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后领取。

(四)《领卡证明》获取

1.纸质《领卡证明》

参保人员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用户登录,在 查询管理模块下载打印纸质《领卡证明》。

2.电子《领卡证明》

参保人员通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北京社保、北京12333微信公众号或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办理补换卡业务后,进入个人信息页面可查询保存电子《领卡证明》。

(五)社会保障卡领取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通过快递送达的方式领取新卡,领取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十九、社会保障卡发卡进度查询

 (一)通过96102热线电话查询

1.办卡人或其监护人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按照语音提示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拨1。

2.听取一段防社保卡诈骗语音后,按语音提示 发卡进度查询拨3。

3.按语音提示请输入持卡人身份证号码,字母请用星号键代替,输入完成请按井号键结束后输入办卡人身份证号码,华侨子女、具有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输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障号码,收听查询结果。

(二)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查询

办卡人或其监护人可在全市范围内社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查询社会保障卡办卡进度。

1.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户自助服务系统社保卡服务系统中,选择左侧社会保障卡发(补换)卡进度查询,进入社保卡用户自助服务系统。

2.在社会保障卡发(补换)卡进度查询界面请输入身份证号一栏输入办卡人身份证号码,华侨子女、具有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需输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障号码,查询发卡进度。

 (三)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1.每月5日6:00至月底最后一天22:00,办卡人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用户登录,经注册,进入个人信息页面。

 2.在查询管理─社保卡办理状态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第五部分 权益记录和账户管理

 三十、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查询打印

(一)网上查询打印

每月5号至月末最后一天早6:00至晚22:00,参保人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界面右侧个人用户登录,进入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

1.首次登录用户注册

(1)登录模块

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我要注册,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用户协议书界面,阅读后点击下方我同意按钮,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2)注册个人信息

在注册信息填写模块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医疗保险手册号卡号或本人电脑序号,录入附加码、参保人手机号码、点击获取并录入手机验证码后,再点击下一步,设置登录密码后点击提交。

(3)登录系统

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和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2.已注册用户

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和短信验证码后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3.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和查询、打印

(1)定制个人权益记录信息

点击左侧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业务,选择定制的起止年月后点击提交请求,当前状态显示定制已提交。

(2)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次日早6:00至晚22:00,再次进入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业务界面,点击蓝色查询字样,使用4纸直接打印或保存要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每月最后一日提交的请求于次月5日查询结果。

4.历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打印

早6:00至晚22:00进入个人权益记录-历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查询(五险),选择年份(2011年及以后),打印《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信息对账单》。

早6:00至晚22:00进入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历年对账单查询(四险),选择年份(2010年及以前),查询四险缴费信息。

(二)自助查询打印终端打印

1.用户注册、登录

(1)首次登录

建议参保人携带社会保障卡,输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医疗保险手册号卡号或本人电脑序号,设置登录密码。

(2)非首次登录

输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和首次登录时设置的登录密码。

2.自助打印

根据系统提示操作,自助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信息。

(三)其他查询途径

1.12333电话查询

(1)参保人拨打12333电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按电话语音提示北京市12333服务按1。

(2)按电话语音提示本市社保权益自助查询按5。

(3)按电话语音提示在职职工社保信息查询按1。

(4)按电话语音提示请您对照社保卡输入本人社会保障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字母以星号代替,以井号结束输入本人社会保障号码。

(5)电话语音报出参保人姓名,并提示 请输入您的十二位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十位电脑序号,字母以星号代替,以井号结束输入相关信息。

(6)电话语音报出您的工作单位是,查询养老保险请按1,查询医疗保险请按2,查询失业保险请按3,查询工伤保险请按4,查询生育保险请按5,查询定点医疗机构请按6,根据提示按不同按键查询不同险种缴费和定点医疗机构情况。

2.北京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

(1)参保人员关注北京社保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社保,点击欢迎语欢迎您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请点击我的社保,进行页面跳转中我的社保字样进入操作界面。

(2)点击身份选择栏左侧&;按钮,点选缴费信息模块。选择城镇职工用户登录,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信息后查询本人月度缴费信息。

三十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

此项业务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1.缴费和待遇领取要求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2.关于临时账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本人户籍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向本市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转出的职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三)注意事项

1.户籍信息核实

在申请转入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所需材料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四)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三十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

此项业务需由申请办理转移职工的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一)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参保职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凭证打印

经办机构为转出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对有欠费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需打印《欠费通知书》,并提醒其及时补缴,或确认不补缴。

3.凭证传递

由转出人员本人将上述凭证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其手续应全部办结成功。

2.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三)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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