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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13 郑州地税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郑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郑州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郑州市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每年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并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郑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认定企业名单报国家、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市科技局复核。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的,应在15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对企业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市科技局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参加企业年报统计工作并提交有关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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