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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

2021-01-13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重点创新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以下类型企业之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三)在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在业内取得显著业绩,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五)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为重点创新型企业优先提供发展空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需求。对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第六条  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执行。

第七条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具体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支持重点创新型企业上市和并购。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补助,具体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执行。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九条  对列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实行财政奖励,自本办法实施年度起,以上一年度为基数,3年内按照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环比增加部分的25%标准奖励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享受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十条  优先推荐重点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重点创新型企业享受区政府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对核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创新型企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要求,可根据实际需求实施“一企一策”,给予特定的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

第十五条  重点创新型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材料。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受理重点创新型企业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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