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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文化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8号

2021-01-28 网络

海行规发〔2010〕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海淀文化强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46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海淀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由海淀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本着“面向社会征集与重点引导培育相结合”和按照“扶优、扶大、扶原创”的原则,重点用于支持符合海淀区域文化发展方向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总体上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文化发展政策,有助于提升海淀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有助于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等传统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二)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创意产业的提升和发展;

(三)文化艺术内容生产和文化品牌的打造;

(四)社会力量兴办或社会化运作的重大文化赛事、文化会展和文化活动;

(五)公益事业产业化运作项目;

(六)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及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七)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

第六条  有关文化发展的重大活动、课题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费用,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项目补贴、配套支持、贷款贴息、评优奖励、项目拨款等方式进行支持。对海淀文化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重大意义的项目,其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可另行议定。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海淀区依法注册,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在海淀区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九条  区委宣传部依据《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项目受理、审核、报批及相关拨付工作。

第十条  区委宣传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支持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区委宣传部报送材料。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区委、区政府或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项目以及有关文化发展的重大活动、课题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费用,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的报领导小组组长会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支持金额低于100万元(含)的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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