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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01-28 天津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创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初创企业,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瞪羚企业是指创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的创新型企业,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第三条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审核并发布,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瞪羚企业系统”“瞪羚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和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价天津市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拥有至少1项知识产权;

(五)在满足前四条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近五年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或获得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

4.企业拥有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5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5.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7.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 申报评价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需满足以下增长率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1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1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企业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近四年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四)创新能力指标

近四年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强度(即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七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信息表。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表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内容不完整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告发布,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雏鹰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有关单位可通过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

第九条 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从公告之日起两年有效。到期后需再次申请评价,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对企业信息表进行更新。

第十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经评价入库的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登记编号,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在申报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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