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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20〕18号)

2021-01-29 江苏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医保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13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13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医保信息化建设、医保基金监管能力提升、药品(耗材)采购方式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公共服务等工作。具体用途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确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共同研究分配补助资金,省医保局对与资金分配因素的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负责。

第七条 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指导督促设区市医保、财政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为省本级留用资金和对设区市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本级留用资金根据工作任务测算,在补助资金总额中的占比原则上不高于50%。

第十条 对设区市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为基本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任务清单确定,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得分确定。分配公式为:

某地应下达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基本补助资金权重×[(该地任务量×该地财力补助系数)/∑(各地任务量×各地财力补助系数)]+补助资金总额×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权重×该地绩效考核结果得分/∑各地绩效考核结果得分。

其中,财力补助系数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省医疗保障局及设区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江苏监管局。

省医疗保障局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结合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并会同医保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财政、医保部门应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医保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医保部门对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医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补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七条 设区市医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和以后年度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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