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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3年)(征求意见稿)

2021-02-01 高新技术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我市高水平创新主体不足、科技型企业质量不高的短板,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多措并举进一步壮大和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数量和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按照“引育并重、量质并举、市区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质量明显提升、持续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更好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到2023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1万家,其中,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2000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达到1.6万家。

二、重点举措

(一)引育并重,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财税优惠政策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给予30万至50万元财政经费奖励;对连续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经费奖励。以上市、区各承担50%。(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2.加大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外省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的政策给予奖励;部分迁入我市的,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享受一年的过渡期政策,注册企业在过渡期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首次通过认定的奖励政策外,由所在区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3.加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兑现财税优惠政策并按季度在市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平台上公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和年度信息更新,做到“应评尽评、应入尽入”;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提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请,使高新技术企业最大程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选育扶齐下,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源头队伍

4.加快孵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及人才计划作用,吸引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高科技企业。优化完善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引导各类孵化载体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加快孵育科技型企业。把孵育高新技术企业成效作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市级(含)以上孵化载体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并给予资金奖励,对于年培育1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5.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推动有研发无专利的企业加快实现知识产权零的突破,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购买等方式,每年推动1000家科技型企业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搭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加强企业与高校院所的专利对接。支持相关领域的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市科技局负责)

6.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加大科技特派员向高新技术企业选派力度,完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与高校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我市企业与京津冀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推进成果转化等持续创新的新机制,并给予经费支持。把研发机构经费投入、人员投入、知识产权创造、关键技术突破列为对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委负责)

7.推动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入库标准,遴选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精准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与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库、创新型领军企业库、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专利数据库等“多库联动”,全面梳理挖掘优质科技企业资源,推动全市形成“遴选一批、入库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局面。对入库培育的企业,由各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整合资源,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

8.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创新。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推动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雏鹰”、“瞪羚”、领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并给予相应扶持。将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格作为企业申报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项目、创新平台获得经费支持的必要条件,在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并给予奖励。优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尤其是首台(套)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产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发展。有效期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天津市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天津市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等各类人才计划。大力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经费资助。鼓励企业引进高水平研发人才,提高企业研发人员比例。(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优先在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对在建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验收时依托单位必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服务,营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氛围

11.优化政府服务。对引进的外省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最大便利化服务。加强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快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专利审查和授权速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流程,提高认定效率。(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

12.强化市场服务。鼓励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联盟,加强沟通交流,推进行业自律,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年服务我市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超过60家、通过率超过90%的本市咨询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各区向企业发放创新券,支持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3.加强培训交流。在全市各区、各园区广泛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的各类培训活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精通政策的专业人才。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的培训,提升专家对认定评审的判断能力。组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辅导团”,提升培训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4.加强政策宣传。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跟踪分析,定期发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手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媒体宣传渠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在市科技领导小组指导下,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增强担当意识,集中力量将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抓紧抓好。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工作体系。各区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明确专门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市有关部门要组建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队伍,落实工作机构和经费保障,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各区建立高效、专业、实干的工作队伍,培养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人才。(各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负责)

3.加强绩效考核。将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考核范围,统筹细化年度任务指标,签订年度任务责任书,年底进行专项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分解,逐级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确保完成目标。(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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