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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2-25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市监发〔2019〕2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6日

湖南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湖南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应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和服务社会公众中的作用,依据市场主体法律法规、《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营业执照是依照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授权和认证信任源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签发的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和电子签名功能,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应用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第二章签发管理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的应用;负责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

第四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下载和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确认领取人、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领取人、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领取人、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证照管理人员可授权他人使用该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政务、商务、公共服务等事务。

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七条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八条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各种以市场主体身份开展相关活动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信息和报送年报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九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数据。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十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储于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营业执照。开展线下经营活动的,还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可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真伪。

第十二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电子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并使用可视化电子签名(可视化电子签名样式见附件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的电子签名及可视化电子签名与市场主体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全省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接入申请,填写《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信息表》(见附件2),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备案。涉及跨省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充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十四条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二)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电子营业执照,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营业执照发放、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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