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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1-04 财政部

财建〔2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五)重要内河水运支出;

(六)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国务院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七条 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等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据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九条 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客运枢纽等相关支出。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以地方为主体进行实施;综合客运枢纽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建设、高等级航道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内河航道建设等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有助于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其中,西江航运干线建设,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年度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制订竞争性评审实施方案。以地方为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支持。实施方案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行组织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区、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以奖代补”。

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车购税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购税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车购税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的补充通8知》(财建〔2016〕72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号)同时废止。

附:1.“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

2.“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实施方案

附1:“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

一、项目法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地方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综合客运枢纽、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内河、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等不同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核定拟安排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

(二)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车购税资金总规模、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核,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建议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下达资金。

(三)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10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投资补助标准

图片1.png 

注:

1.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50%执行;

2.采用PPP模式的新建项目以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以基准标准的50%为上限;

3.除西藏自治区外,中央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执行建安费50%及以上比例的区域的项目不高于6000万元/公里,其他西部地区的项目不高于5000万元/公里,东中部地区的项目不高于4000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4.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建安费的35%标准;

5.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南疆四地州、川滇甘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分别按核定投资的40%、50%、70%和90%。

(三)普通国道。

图片2.png 

注:1.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

1)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20%执行;

2)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按同地区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

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一级公路建安费超过3000万/公里,每增加4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1000万/公里,每增加15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500万/公里,每增加1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50%;

4)新建单体长度超过1000米的桥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测算车购税资金;

(5)东中部沿边国道(G219、G331)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沿边国道二级、三级公路(含其中千米以上桥隧)项目基准标准上浮10%;

(6)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2.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重建类项目按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加固类项目按照基准标准的60%执行。通航河流桥梁防撞改造,按照防撞设施面积,参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60%、80%、85%和90%。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按核定投资的 40%、50%、70%和90%;

西藏自治区项目经交通运输部对其技术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3.隧道改造:五类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准标准的60%执行,四类隧道按照基准标准的18%执行。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45%、60%、75%和 90%;

西藏自治区项目经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4.灾害防治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45%、60%、75%和 90%;

建安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45%、60%、75%和90%补助;

西藏自治区项目经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5.公路安全提升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45%、60%、75%和90%;

建安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45%、60%、75%和90%补助;西藏自治区项目经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6.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建安费的50%; 

7.特殊困难地区以外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所在地区基准标准再上浮10%; 

8.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赣闽粤苏区县执行西部地区标准,福建革命老区执行中部标准; 

9.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道参照国道标准执行; 

10.公路界河桥梁(隧道)项目中央承担中方侧工程总投资; 

11.雄安新区公路、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

图片3.png 

(五)内河。

图片4.png 

注:1.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赣闽粤苏区县执行西部地区标准,福建革命老区执行中部地区标准;

2.公共基础设施指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便民交通码头(中西部地区);

3.通航设施中以通航为主、兼顾发电等其他效益的航电枢纽,补助标准依所在的航道等级分别下浮,其中高等级航道上的航电枢纽下浮45个百分点,即按东、中、西部分别为工程费用的35%、40%、45%,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内河水运其他航道上的航电枢纽按东、中、西部分别下浮20、25、30个百分点,即按东、中、西部分别为工程费用的35%、40%、45%;

4.通航设施补助额度不超过资本金的50%;

5.西江航运干线在航运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前,暂按工程费用的100%安排。

(六)公路应急抢通。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一类灾情(灾情别严重)15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1200万元,15三类灾情(灾情较重)9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600万元。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部省联网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按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核定投资的40%补助,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100%补助。

附 2:

“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年度中央预算资金安排,向各省份安排奖励性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通村公路发挥村内主干道作用的穿村路段,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具体工作事项及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和养护工作,并承担支出责任。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依据数据支撑系统重点对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各省份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对同技术等级普通国道补助标准。

(三)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并完善数据支撑系统,做好考核因素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更新管理、末端数据及时准确填报等工作。

(四)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数据支撑系统组织本省份分级开展项目库建设。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在省级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结合考核因素对奖补资金提出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方式,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依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等,综合各省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额、建设里程、乡镇通三级公路建设、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危桥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村道安防工程)等任务,结合区域差异、财政困难程度等,会同财政部确定“十四五”时期各省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奖补资金基数。每年7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省份五年规划目标任务,提出本省份下一年度目标任务,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利用数据支撑系统中的各省份“十四五”时期规划目标任务累计完成情况,结合各省份“十四五”时期规划奖补资金基数,按照年度全国车购税资金预算情况,会同财政部测算各省份年度奖补资金基数。西藏自治区主要完成剩余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等任务。

(二)年度奖补资金采取先按一定比例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每年9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提出各省份下一年度预拨资金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每年10月底前,财政部向各省份下达下一年度预拨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份各项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由上报部门负责,并与数据支撑系统保持一致。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通过数据支撑系统中的数据对各省份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交通运输部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安排,于每年3月提出各省份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 规定向各省份清算下达上一年度奖补资金。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可利用数据支撑系统对各省份报送的数据、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复核,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资金违规使用的省份,视具体情况扣减奖补资金。

三、测算公式

(一)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基数=年度全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奖补资金总额×(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各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某省份五年规划奖补资金基数×某省份规划目标任务计划累计综合完成率-某省份累计实际下达奖补资金-某省份累计考核扣减资金。综合完成率按照五项建设任务每项20%的权重进行计算,综合完成率超过100%后按照100%计算。

(二)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值=某省份年度奖补资金基数×考核系数。考核系数=∑某省份各项考核指标得分÷100。

(三)当考核系数

0.5≤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0。

2.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里程任务完成率=年度实际新改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里程÷年度计划新改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里程。任务完成率≥1,得分=10;

0.8≤任务完成率

0.5≤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分=0。

3.乡镇通三级公路任务完成率=年度新增通三级公路乡镇个数÷年度计划新增通三级公路乡镇个数。任务完成率≥1,得分=10;

0.8≤任务完成率

0.5≤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

4.自然村通硬化路任务完成率=年度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个数÷年度计划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个数。任务完成率≥1,得分=10;

0.8≤任务完成率

0.5≤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21

5.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务完成率=年度危桥改造完成座数÷年度计划危桥改造完成座数×0.7+年度村道安防工程建设完成里程÷年度村道安防工程计划建设完成里程×0.3。任务完成率≥1,得分=10;

0.8≤任务完成率

0.5≤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得分=0。

6.西藏剩余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任务完成率=年度新增通硬化路乡镇和建制村个数÷年度计划新增通乡镇和建制村个数。任务完成率≥1,得分=40;

0.8≤任务完成率

0.5≤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

注:某省份某项任务已实现公路“十四五”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该项任务完成率计为100%。

(二)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系数(权重30%)。

包括普通省道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和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完成情况两个子因素,权重分别为15%、15%。

1.普通省道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得分=15×(普通省道优良路率得分系数×0.7+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得分系数×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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