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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原值证明资料有哪些?

2020-12-23 天拓力行

很多企业去地税办理个人股权转让都会涉及到提供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2014]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那么,股东原值认定的基本资料有哪些呢?

1、原始股东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股东的原值认定的证明资料主要有:

(1)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到位的股权数额,证明效力较高。

(2)银行入资单:自从公司法改革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以来,除个别企业强制实缴并出具验资报告外,很多企业都不要求必须实缴到位或者出具验资报告,此时如果是货币出资,可提供相应的银行入资单,入资时需要注意该款用途为“入资款”、“投资款”,以免产生歧义,影响股权原值的认定;

(3)非货币出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非货币出资价值一般以评估值确定,这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完成资产转移,否者即便已经评估,也不得认定为股东出资的原值。

2、受让股东

如果是因受让新加入的股东,则需提供受让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如果上次转让价款较低,也可以由上次转让方股东提供的收款说明来证明受让股东的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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