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一)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二)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三)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3.作品说明书;
4.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