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这一原则,是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出发点,根本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有效法律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平等原则。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应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3)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
3.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与谁订立或是否订立技术合同。
(2)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愿约定技术合同的内容。
(3)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4)当事人自愿约定违约条款,自愿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5)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4.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