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符合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该事项为国税事项,纳税人享受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需出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以及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在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纳税人对备案材料有留存备查义务。
二、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