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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什么样的软件产品才能退税?

2021-01-28 天拓力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1年发布以来,至今已延续8年。这期间,与其相关的政策从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如国发〔2015〕11号文,取消了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登记。种种变化,导致原财税[2011]100号文中的一些条款需要结合最新关联政策,再一次进行解读。本文就适用于该优惠政策的具体软件产品分类进行详细界定。

原政策对适用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软件产品界定如下,主要分为三类: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其中,(一)中的软件产品包括独立式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在账务核算上需要将硬件部分的收入及进项税同软件部分划分开。

根据条款(二),进口软件同样可以享受我国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需要对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也就是针对中国用户的使用习性,对进口软件进行功能和性能上的优化以及必要的汉化处理。但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本地化改造的范畴内。

条款三从软件著作权权属规定上,详细划分了可能出现的情况,不同情况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同的。

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分析: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可以视同销售,按17%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适用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开发合同经过备案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并不是天然的可以享受免征税。如果不经过备案,就要按6%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该部分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同样需要经过税务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减免和所得税减免优惠。如果没有经过备案,则按6%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要申请在公司名下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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