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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