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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2021-11-24 无锡税务局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

2份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2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2份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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