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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2021-11-24 无锡税务局

【事项名称】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2份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2份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20% 或 50%,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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