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南通市(含所辖县(市)、区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每年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每年申报通知,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信用承诺书。
(三)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颁发“南通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认定企业名单报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及江苏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备案。
第四章 政策享受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据《通知》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县(市)、区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日之前参加企业年报统计工作并提交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