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9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skjjcg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处 张明 022-58832961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辛欢 022-23311760
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20日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指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对技术出让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等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对象
(一)技术出让单位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法人单位。
(二)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等机构,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
第四条 坚持市区联动、多元投入的机制,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区、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设立配套资金或专项资金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设立的前期论证,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补助资金的受理、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资金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落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门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
第八条 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登记制。符合业务范围的各类机构根据本办法,随时申请登记。登记后的机构应每年进行信息更新,未经登记和信息更新的技术转移机构不得参与补助申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按照“1+4”培育模式,以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为核心,培育高校院所类、区域类、行业类、服务等四类机构。
(一)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是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主要功能是立足京津冀、联通国内外技术市场,聚集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线上线下协同汇集成果、需求、资本、人才等各类科技资源,为各创新主体提供成果展示、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服务。
(二)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为我市各行政区提供技术合同服务,并通过各类活动推动区域成果、需求、资本等要素对接,促进技术交易的机构。
(三)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高校院所设立的,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专门机构。
(四)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全国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企业需求、投融资机构等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转移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五)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法律融资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技术出让单位对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在10亿元以上的我市企事业单位,按照基础补助10万元,技术合同成交额每增加5亿元,补助增加1万元的标准。单个单位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二)技术转移机构
1.市级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根据年度运营任务,平台运营单位通过考核后,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其中100万元用于展厅维护与升级;
2.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各机构根据主营业务进行分类登记,并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的基础条件、服务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给予每家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该类机构补助与各区技术合同额挂钩。市科技局对各区的年度技术合同额的绝对值、占GDP比重、增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以下补助额度。第名1-6补助额度为100万元、9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第7-11名补助额度为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其余名次补助额度为15万元。由各区自主确定并推荐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领取补助,市科技局不再对推荐的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及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补助公示名单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经费、人员培养、绩效奖励等。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无项目逾期一年未申请验收记录、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补助资金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开展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