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申请条件】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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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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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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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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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