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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伪鉴定

2021-11-12 长沙税务局

【事项名称】发票真伪鉴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申请条件】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待鉴定发票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单位介绍信

1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办理时间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湖南省税务发票辨伪系统(http://fpbw.hunan.chinatax.gov.cn/fpbw/pc/fplxView),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5.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6.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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