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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2021-11-15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办理资料】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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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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