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
2份 |
无 |
2 |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