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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2021-11-17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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