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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

2021-11-17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发票缴销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需缴销的发票

1份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完成发票验旧。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9.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10.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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