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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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1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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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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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 |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