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办理资料】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电子数据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份 |
无 |
|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
1份 |
无 |
||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1份 |
无 |
2.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电子数据1份 |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电子数据1份 |
|
2 |
代理出口协议 |
1份 |
无 |
|
3 |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复印件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人。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第一项: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第二项: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项: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第五项: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一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
第二项: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项: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第四项: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