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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2021-11-19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需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而无法完成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 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该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系统录入无相关电子信息后,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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