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重新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办,原×××号证明未使用过的,方可使用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字样,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