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
2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
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
1份 |
||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