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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2021-11-23 天津税务局

【事项名称】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1份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图片1.png 

【办理时间】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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