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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2021-11-23 无锡税务局

【事项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3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办理

代理委托书

1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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