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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2021-11-24 无锡税务局

【事项名称】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

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

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1份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

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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